请上述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质自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材料纸质版复印件请于11月30日前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收件电话)★◆,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工作专班邮箱(电子邮箱地址◆■★★:◆■■。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经相关材料显示■◆■,现有2家企业存在技术负责人离职或者作为其他企业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的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局发明电〔2023〕1340号)及《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局发明电〔2023〕2770号)要求,现追加2家企业开展核查■★■■。